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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02 00:00:00      浏览量: ( )      作者:科研处      来源:科研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20 112015年)》,加强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确 保“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参照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人文 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指“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中设立的“十二五”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强化建设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社科基地)。

第三条 社科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山东省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主要目标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弘扬齐鲁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学科或研究领域的“思想库”、“信息库”、“人才库”,培养高校科研创新团队,为培育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奠定基础。

第四条 社科基地是依托单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施“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社科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我省高校社科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社科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省财政厅安排省拨建设专项经费。

(四)审批《山东省“十二五”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组织社科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是社科基地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将社科基地建设列入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成立由校(院)长负责、学校相关部门参加的社科基地建设领导决策机构,研究解决社科基地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论证本单位社科基地建设《任务书》,并将其作为社科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评估验收的主要依据。

(四)设置合理的人员岗位,聘任相关人员,包括社科基地主任(所长)和学术委员会成员,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安排社科基地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费用,提供良好的配套条件。

(六)组织和支持社科基地的重要学术活动。

(七)制订社科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检查、落实。

(八)对社科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社科基地工作。

(九)确定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社科基地负责制订本基地建设的发展和年度实施计划;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资料室和相关设备,配有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和精干的管理人员(包括行政、实验、资料人员);进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聘任专兼职人员;按照研究方向组织科研工作,开展学术活动和人才培养;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建设步伐,完成《任务书》中的各项指标任务。

第八条 社科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所长)负责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单位校(院)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

第九条 基地主任(所长)负责实施建设计划,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学术队伍建设与管理,筹集和管理建设经费。

第十条 基地主任(所长)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2)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管理能力和高尚的品德;(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4)每年在社科基地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9个月,原则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社科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领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基地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审定开放性研究课题;协调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由国内外同学科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成员711人,应为单数,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1/3,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不超过1/3。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基地主任(所长)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基地主任(所长)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加大社科基地的开放度。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发布开放课题指南;积极开展国内外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流动人员的比例;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吸引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特别是学有所成的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和空间。鼓励企业、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基地捐赠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设立访问学者基金、奖励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基地人员(含专兼职人员)或基地资金资助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均应署本基地名称;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基地人员,凡涉及本基地研究工作完成的成果发表时亦应署本基地名称。

第十七条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绩效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凝聚研究队伍的人事管理机制,有利于学术创新的科研管理机制;重视和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发挥学科优势、资源优势,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第十八条 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推进信息化管理。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要统一管理,安全运行,适时服务和开放;利用网络功能建立独立的专业性网站或网页,进行信息发布、信息服务和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社科基地属学术研究机构,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条 根据发展和运行状况,社科基地确需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调整、重组的,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基地主任(所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和专家论证、依托单位核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科基地建设经费由省财政和依托单位共同投入。省财政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强化建设的社科基地,依托单位是社科基地建设经费的投入主体,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基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分年度拨付;依托单位配套经费必须按照《任务书》确定的数额,及时到位;建设项目超预算部分,由依托单位自行筹措。

第二十三条 社科基地年度建设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依托单位须至少按1:1配套省拨专项建设经费。社科基地要通过社会服务等多种途径筹措建设经费,使每个社科基地5年的建设总经费不低于100万元;使每个强化建设基地5年的建设总经费不低于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社科基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建设经费的40%可用于硬件建设,60%要用于科研支出(包括科研课题、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

第二十五条 社科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以建设质量为前提,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繁杂手续,提高使用效益;依托单位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社科基地建设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社科基地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期终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每年年底对本单位社科基地进行年度检查,并填报《山东省“十二五”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划执行情况,管理运行情况,取得的成效与建议等。年度报告作为下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2013年,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社科基地中期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规划执行、学术队伍建设、科研绩效、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开放、条件保障与制度建设等,重点考察建设进步幅度与目标预期、科研成果与学术水平。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评估为优秀的社科基地,予以鼓励。对评估为不合格的社科基地,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顿、减少拨款、停止拨款、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十二五”末,省教育厅将对社科基地进行验收,主要考核其总体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对强化建设的社科基地,着重考核其标志性成果和社会贡献与学术贡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社科基地,在下一轮高校科研平台建设工程中给予优先考虑,并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社科基地;对验收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下一轮申报资格,并相应减少依托单位下一轮社科基地的申报数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社科基地统一命名为“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XX研究中心(基地、所)”。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