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02 00:00:00      浏览量: ( )      作者:科研处      来源:科研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20112015年)》,加强和改进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实施意见》(鲁教科字[2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校重点实验室指列入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的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山东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育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科技发展方针,面向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育省部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应被赋予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六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施“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山东省“十二五”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五)会同省财政厅安排、拨付强化建设的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六)统筹实施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七)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状况,调整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八条 高等学校是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等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决策机构,研究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二)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列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组织论证本校《任务书》,并将其作为高校重点实验室实施的基本文件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

(四)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根据《任务书》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经费,提供其它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六)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七)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教育厅做好重点实验室检查、评估和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学校推荐,省教育厅聘任。其任职条件是:(1)本研究领域知名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原则上任期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711人,其中依托学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学校推荐,省教育厅聘任。其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由依托学校聘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

第十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根据自身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扩大实验室开放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学校应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和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 鼓励学校在配套经费中设立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用于支持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

第十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人员(包括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实验室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凝聚研究队伍的人事管理机制;建立有利于学术创新的科研管理机制,有利于学术资源共享的互利机制,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培养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化组合、突出优势的科研组织机制,有利于学术水平提高的科学评价机制。

第十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须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仪器设备应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率。

第二十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应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一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必须重视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树立科研诚信和良好学风,自觉抵制学术腐败和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确需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依托学校核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设立高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专项资金,对省直属普通本科高校强化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四条 省专项资金分年度拨付,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建设、队伍建设、学术建设等,不得用于学校的日常公用支出、人员支出、对外投资以及其他与重点实验室建设无关的开支。依托学校配套经费须按照《任务书》确定的数额及时拨付;建设项目超预算部分,由依托学校自行筹措。

第二十五条 依托学校是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主体,须至少按11比例配套省拨专项资金,每年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配套经费要列入单位年度预算。重点实验室应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使每个强化建设的重点实验室5年的建设经费不低于800万元;使每个非强化建设的重点实验室5年的建设经费不低于400万元。到“十二五”末,高校重点实验室用房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

第二十六条 依托学校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其中用于硬件建设部分(如购置仪器设备、先进软件等)不低于60%。实验室建设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依托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和建设质量为前提,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繁杂手续。依托学校内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依托学校要对利用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设立资产专户。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制度。

第三十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学校审核后,于每年1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山东省“十二五”高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见附件2)报送省教育厅。年度工作报告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2013年,省教育厅将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鼓励;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视情况给予通报、限期整顿、减少拨款、停止拨款、直至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十二五”末,省教育厅将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验收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下一轮高校强化建设重点实验室遴选中优先考虑,并优先推荐申报山东省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验收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取消其下一轮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资格,并减少依托单位下一轮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数量。

第三十三条 列入强化建设的高校重点实验室,如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强化建设的,依托单位可提出退出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准后,不再列入强化建设行列。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命名须规范、统一。

高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依托学校)”,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in Universities of Shandong (×× University) ”。如:山东省高校软件工程重点实验室(山东大学); Key Laboratory of Software Engineering in Universities of Shandong (Shandong University)

第三十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