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管理

山东中医药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1-09-30 15:14:14      浏览量: ( )      作者:      来源:




山东中医药大学章程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34号

山东中医药大学前身为 1955 年创建的山东省中医研究所研究班和 1956 年创建的山东省中医进修学校。1958 年,经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创建山东中医学院。1996 年,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山东中医药大学”。2012 年,被确定为山东省首批重点建设的“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学校以“厚德怀仁、博学笃行”为校训,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文化人、厚重基础、注重传承、勇于创新”的办学特色,弘扬优秀文化、传承繁荣学术、培养高素质人才,强内涵、立特色、树品牌、促发展,努力建设高水平中医药特色名校,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增进人类健康福祉做出贡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中医药大学,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名称缩写为SDUTCM。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369号,设有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4655号)和历下校区(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369 号)。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sdutcm.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以文化人、以德立身、以术彰业”的育人观,“德术并重、厚德怀仁、博学笃行”的治学观,“传承创新、基础厚实、知行合一”的质量观,培养品德优、专业精、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富有人文情怀和社会责任意识的高素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发展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国际教育。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八条 学校学科门类以中医药学科为核心,涵盖医、理、文、工、管、法、教育等多个学科。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学术自由、民主管理、依法治校。

第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 督。

第二章 学生、教职工

第一节 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四)公平地获得学业和品行上的评价,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在学习、生活和就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的申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鼓励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岗位聘用、工资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聘约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四)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聘约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在学校人员编制范围内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外兼职申报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薪酬与福利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访学、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 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党委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三)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事项时,应有 2/3 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

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其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四)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需要党委会研究的,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不需要党委会研究的,按行政内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检查学校机构及人员遵守、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督促检查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推动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保障学校管理效能和有序发展。

第二节 学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保障学术自由、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 学科专业设置、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3.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4. 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5.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7.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一)学校实施以下事项,应当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者

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立项或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推荐校级以上优秀教师及有关教学、科研荣

誉称号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

科研奖项等。

4.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条件和标准。

5.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

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运行制度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

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五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七)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及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分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学术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维护妇女权益。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工作制度和形式,凡属学院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总支”)。

学院党总支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

(三)组织和实施学院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负责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维护资产安全。

(六)学院经学校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系、附属教研室等机构。

(七)履行学校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经费来源形式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并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资产管理、绩效管理、审计监察、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确保资产的安全有效、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六十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及其前身使用的校名、标识,如山东中医学院等(含英文表述),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后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学生服务。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增强服务能力,主动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开展与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的交流合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在其附属医院设立临床医(药)学院,承担医(药)学专业人才培养任务,推动医学教育、医药科研和医疗服务工作协调发展,多途径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事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推动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创新,使中医药文化发展成果惠及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发挥地域和中医药学科优势,服务国家与区域经济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发挥中医药学科优势,开展国际教育交流合作,积极拓展中医药国际教育。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由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实现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平台。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工作或学习过的人员,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由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学校标识、校庆日











第七十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中文校名标准字体为:方正舒体。(如下图一)

(图一)

第七十一条 校徽:(如下图二)主体“中”字为主要设计元素,“山”与D(“东”的声母)穿插其中,左虚右实,寓意中医“阴阳”;卷书横截面,中间竖一笔,寓意传道授业解惑, 勤学苦读践行;红蓝绿三色,象征生机、活力,探索、成就,使命与追求。

(图二)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是《山东中医药大学校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校庆日是10 月 16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学校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按照本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