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
关于印发《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的通知
校研字〔2018〕20号
各部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经修订,并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规范同时废止。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处
2018年11月6日
山东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任,其中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起着关键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逐步完善导师负责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导师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条 导师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居主导地位,指导研究生是国家赋予每位导师的神圣使命。为全面提高研究生的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导师应秉承山东中医药大学“厚德怀仁、博学笃行”的育人理念,加强岗位责任意识,落实立德树人职责,切实担负起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任。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具体工作的主要组织者与实施者。导师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创新意识、学术水平、指导能力和工作作风,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研究生的未来成长。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导师队伍,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章 导师的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条 导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健康和医疗水平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四条 导师要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五条 导师要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树立良好医德医风,大医精诚,救死扶伤;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导师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七条 导师要对研究生的全面成长负责,既要注重提高研究生的业务素质,又要关心其思想进步。结合研究生的业务培养,导师要对研究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协作精神、学术规范、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八条 导师在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导师职责。
第九条 导师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指导研究生,每月至少与研究生沟通4次,提出不同培养阶段的要求。
第十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和选课。拟定研究生指导小组名单,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参与研究生培养。
第十一条 导师必须为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学术交流的机会,应调动、激发和保护研究生的创新积极性,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能。
第十二条 导师要为研究生指定业务学习书目,指导批阅读书笔记和读书报告,指导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和临床工作。
第十三条 导师要精心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审定并参加研究生开题报告,加强论文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审核研究生论文研究原始数据。负责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成果是否达到毕业标准、是否同意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参加和协助做好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工作。
第十四条 导师要参与研究生中期考核、毕业考核相关工作,对研究生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协助做好评优及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导师对研究生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加以教育和制止,要严格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数据造假、论文代写买卖等行为;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导师应争取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资助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合理分配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
第十七条 导师应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要主动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业余生活和就业选择,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构建和谐和良性互动的师生关系。
第十八条 导师要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学术界的普遍做法,认真处理好完成科研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导师因公出差或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安排好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外出(含国内、国外)访学或进修3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导师,需到所属学院办理备案手续,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四章 导师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导师实行导师资格与带教资格分离的动态管理。根据导师科研教学成果和履行职责情况,每年对研究生导师第2年带教资格进行审核。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具备条件者,第2年不安排招生,严重者取消导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2年评选1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由各院(所)按照导师职责,在全面考核、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组织推选。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教学研究、教材编写中取得显著成果,以及所指导的研究生取得突出成绩的,应优先推荐。
第二十二条 对指导的研究生获全国和省优秀博士论文或硕士论文的导师,学校给予表彰。学校每年评选“优秀理论教学奖”、“创新活动指导奖”,对在指导研究生教学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导师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培养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导师,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第二十四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1.两届不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培养研究生者;
2.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中途改变题目者;
3.导师对研究生学术要求不严,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而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连续3人(次)不能通过者;
4.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导致其研究生出现品行不端、学术不端等行为;
5.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和山东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者。
第二十五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3.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4.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5.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连续2年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和山东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者;
6.除学科生源不足因素,连续4年不招生研究生者;
7.无正当理由,不为研究生上课或教学效果差者;
8.品行不端,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造成不良影响者;
9.违反党纪国法而受到司法处理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培养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产生直系亲属关系,应立即解除师生关系。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我校招收、指导统招和长学制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所有专、兼职导师。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