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管理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21-10-04 09:14:33      浏览量: ( )      作者:      来源:

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


校科字[ 2020 ]2号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经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山东中医药大学科研处

2020年6月10日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令),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鲁教科字〔2019〕5号)《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以山东中医药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恪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一)教师和科研人员在进行项目申请等科研与学术活动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论文、著作、获奖证明、引用论文、专利证明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引用他人已发表的研究观点、数据、图像、结果或其他研究资料时,要诚实注明出处、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标注要符合学术规范。在使用他人尚未公开发表的设计思路、学术观点、实验数据、图表、研究结果和结论时,应当获得本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同时要公开致谢或说明。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如果未实际参加研究或论文、论著写作,不得在他人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中署名。

(四)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导师或科研课题负责人,在指导学生或带领课题组成员开展科研活动时要高度负责,严格把关;对于研究和撰写科研论文中出现的不端行为要承担责任。

(五)教师和科研人员所发表的科研论文涉及的原始图片、数据(包括计算机数据库)、记录及样本,要按照科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以备核查。对已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承认并予以更正。

(六)对于须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论证完成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八)教师和科研人员在项目验收、成果登记及申报奖励时,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包括发表论文、文献引用、第三方评价证明等)。

(九)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参加科技评审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评议职责,遵守保密、回避规定,不得从中谋取私利。

(十)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学术交流、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中要有科学态度和社会责任感,避免不实表述和新闻炒作。对于来自同行的学术批评和质疑要虚心听取,诚恳对待。

第四条  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重复发表: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挪用科研资金。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成立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与学术诚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督导各部门各单位在学术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履行相应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学术道德与学术诚信的日常管理与督导工作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争议。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开展调查

第四章  受理

第八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五章  调查

第十条  校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受理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

(一)校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可委托相关专家在15个工作日内,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调查程序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决定进入调查程序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校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工作组开展调查,也可以自行组成调查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组由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成,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必要时,校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调查工作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校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有异议,可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调查报告的不同意见。

)在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六章  认定

第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的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处理

第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校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认定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交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处理程序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学校处理意见负责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举报人属于本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八章  复核

第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规范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校科字〔2016〕1号)不再执行。

第二十  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