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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17 00:00:00      浏览量: ( )      作者:科研处      来源:科研处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

  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针对重大专项任务实施,科学合理配置专项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规划纲要》确定的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建立三部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专项实施方案的审核、论证;

  (二)研究制订专项管理规定和规范;

  (三)对各专项实施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对牵头组织单位系统以外单位中央资金支持的任务分配与经费合理性提出意见;

  (四)组织专项的监测评估、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

  (五)对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包括对涉及专项目标、技术路线、预算、进度等重大调整的意见;

  (六)负责统筹协调各重大专项之间目标定位、政策措施、绩效监督等涉及重大专项全局的主要工作;

  (七)负责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等。

  第八条 科技部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的衔接;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实施相关的科技配套政策;汇总重大专项各类信息,提出信息汇总的统一要求;向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务院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执行情况;对重大专项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进行备案。承担重大专项日常组织协调和联络沟通工作等。

  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相关产业配套政策;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等。

  财政部负责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相关财税配套政策;负责提出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编制的要求,审核并批复重大专项年度经费预算;负责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对专项实施中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核;提出重大专项与相关财政专项投入的衔接要求等。

  第九条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对专项组织实施负有领导责任。要加强与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要加强领导小组成员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重大问题需经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专项的实施方案;

  (二)批准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专项总体组;

  (三)审定专项实施管理办法;

  (四)审定并报送专项实施计划;

  (五)组织专项实施情况监测和过程评估,指导督促专项的实施;

  (六)核准专项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涉及重大调整时,商三部门提出意见;

  (七)协调解决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之间)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八)批复专项项目(课题)的立项;

  (九)审定并上报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申请;

  (十)负责对本专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等。

  各专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与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对专项实施工作进行指导,专项各类信息的报送,专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组织协调,以及承办专项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务。

  第十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在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重大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是保证重大专项顺利组织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的责任主体。同一专项的不同牵头组织单位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组建重大专项总体组;

  (二)负责制订专项的实施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方案等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制订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落实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

  (五)组织落实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其他存量科技资源的衔接工作;

  (六)负责组织落实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

  (七)组织对专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

  (八)研究提出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九)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建议;

  (十)定期报告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十一)负责本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二)组织对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等。

  第十一条 各重大专项组建专项总体组,明确技术总师。重大专项总体组是专项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配合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做好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技术总师全面负责专项总体组的工作,各专项可根据需要设技术副总师。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把握总体进度;

  (二)负责研究并提出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负责专项项目(课题)间的协调;

  (四)参与对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向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等。

  技术总师、副总师要求是本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专职从事本专项的组织实施。专项总体组成员要求是本专项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本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法人单位要为项目(课题)的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地方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建立科技、发展改革、财政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组织力量积极承担专项的研究开发任务;做好地方科技项目(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配套;及时与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进行联络沟通。

第三章 实施方案与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实施方案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的依据。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实施计划,包括阶段实施计划(按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根据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和论证有关要求的通知》,组织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方案的综合论证,提请国务院审议通过后,批复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专项总体组,依据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抓紧做好科技重大专项启动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编制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审核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

  综合平衡的主要内容包括:所确定研究任务与实施方案的一致性;与已有国家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和其它存量科技资源的衔接情况;利用已有科技成果、基础设施等条件的情况;牵头组织单位系统以外单位承担任务和经费比例的合理性;经费建议的合理性等。

  第十八条 三部门将综合平衡意见反馈专项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汇总编制专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专项领导小组。专项领导小组批复专项项目(课题)立项,并将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财政部审核专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核定年度预算控制数,原则上应下达至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专项领导小组。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报财政部,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专项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正式批复重大专项年度预算,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专项领导小组。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任务由项目和课题组成。项目一般为综合性的、集成性的任务,如某一重大产品、重大(示范)工程或系统的研发和建设等;课题是为完成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设立的,一般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等任务。同一项目分解出来的若干课题应在项目和课题间建立有机集成和衔接的机制,保证课题对项目的支撑,最终实现项目目标。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任务落实以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向委托、择优委托、招标等方式遴选任务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与任务责任单位签订《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加盖重大专项合同专用章;需地方(有关单位)提供配套条件和经费投入的,由地方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在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上盖章;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课题),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做好立项定密工作,合理定密;对于保密项目(课题),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与任务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检查、督促项目(课题)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负责日常管理,并建立项目(课题)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形成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专项领导小组审议后于每年1110日前报送三部门,由科技部汇总后报国务院。

  第二十七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由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专项领导小组审批,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织力量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专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建立监测评估机制。

  第二十九条 三部门组织力量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专项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一般每23年组织一次阶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的目标、技术路线、预算、进度等调整的重要依据。三部门将阶段评估和调整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章 总结与验收

  第三十条 各重大专项每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组织进行阶段总结。专项领导小组形成专项阶段执行情况报告,报送三部门。科技部将阶段总结及评估监督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务院。

  第三十一条 在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总结验收,验收结果报专项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根据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申请。三部门负责组织重大专项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务院。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企事业单位投入、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其他社会资金的投入等。

  第三十五条 统筹使用各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专项经费,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和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中央资金支持的重大专项任务及其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由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系统以外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专项审计,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三十八条 重大专项经费管理有关具体要求由财政部牵头另行制订。

第七章 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重大专项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制订明确的知识产权目标,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跟踪国内外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动态,形成知识产权研究分析报告,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专项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考核制度。必要时,可委托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成果与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重大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对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国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与任务承担单位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许可等事项,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为实现专项总体目标提供保证。

  第四十三条 各重大专项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对取得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按照《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重大专项任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使用重大专项财政经费购置和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档案和保密管理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负责建立统一的重大专项信息管理平台。各重大专项建立信息管理分平台,与管理平台衔接,保障信息畅通。

  第四十七条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专项实施方案、实施计划、项目(课题)立项、经费预算、监测评估、验收和成果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合同的有关信息、在研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信息、验收项目(课题)的验收与成果信息数据库,随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110日前报送科技部,并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四十九条 重大专项档案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式。各专项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见附件)制订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有关档案的归档和报送工作。

  第五十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和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重大专项保密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各重大专项要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重大专项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十二条 各重大专项实施期间的保密管理工作由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在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领导下,做好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重大专项涉密信息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第九章 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为了充分利用国际资源,要积极开展平等、互利、共赢的国际合作活动。结合重大专项目标,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订系统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方案和措施,经严格科学论证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大专项的国际合作工作。

  第五十六条 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有关重大国际合作活动,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审批,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

  第五十七条 重大专项国际合作活动应遵守有关外事工作规定、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章

  第五十八条 各重大专项依照本规定,结合专项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报三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由国务院领导牵头的重大专项,可参照本规定制订专项实施管理办法或补充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重大专项档案资料的安全性、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利用性,促进国家科技信息资源长期保存和有效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若干工作规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大专项档案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

  第二条 重大专项档案是国家的重要科技资源和宝贵资产,做好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对于有序、高效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提高重大专项的管理水平,增强统筹和协调力度,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是重大专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重大专项方案制定、论证、实施、考核验收的全过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四条 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重大专项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要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大专项整体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对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和宏观指导,制订有关管理规则,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指导建立统一的重大专项档案管理服务平台。

  第六条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负责本专项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部署、管理、监督和检查。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工作计划之中,在部署、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部署、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档案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等制订重大专项档案管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与重大专项档案管理相关的标准、规范和工作指南;

  (三)协调和明确重大专项档案管理部门与科研成果形成者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中的职责分工和信息传递;

  (四)保证重大专项档案及其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及时、恰当地进行移交,鉴定评估以及有效利用。

  第七条 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及牵头组织单位应指定一个档案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本专项档案管理工作,以保证本专项档案管理的完整和统一。

  第八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专项任务承担单位负责各自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要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和责任体系,实施项目(课题)负责人问责制,确保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重大专项档案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

  (一)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重大专项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保证真实、完整的重大专项规定的数字文件信息的产生,建立重大专项档案信息系统。对数字信息和数字设备进行高效的维护,防止数据信息丢失并进行及时移交;

  (三)提供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实体档案存放地。保证重大专项档案长期保存;

  (四)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对重大专项档案资料进行知识组织和知识挖掘,促进国家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九条 重大专项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综合材料:重要文件,领导的重要讲话记录(录音),会议纪要,简报,通知通告,大事记,出版刊物,影像资料等。

  (二)实施方案编制阶段:论证申请报告,实施方案,方案编制组名单,实施方案编制说明,专项保密工作方案等。

  (三)实施方案论证阶段:论证委员会名单,专项论证材料,论证工作方案,论证工作手册,审核报告,论证意见等。

  (四)组织实施阶段:专项实施计划,专项管理办法,专项课题指南,招投标文件,评审、评估报告及专家意见,任务书、合同书及各类协议。实验、测试、观测、调查、考察的各种原始记录,综合分析材料,数据整理材料,样机、样品、标本等实物。研究工作阶段总结,专项(课题)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专项(课题)调整申请及批复,专项工作报告等。

  (五)评估验收阶段:研究报告,研制报告,技术报告,论文专著报告,专利文件,检测鉴定报告,评估大纲,评估报告,专家意见,审计报告,验收全套材料(专家名单、会议记录、验收意见),成果推广应用报告,成果登记表,专项总结报告等。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十条 建立实物档案的同时,应同步建立数字档案进行保存、管理。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应加强档案形成、收集、整理工作。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的整理工作,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数字档案系统建设应采用公共标准,保证软件、硬件和系统可交互性和互操作性。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应实行同步管理。在下达专项任务时,要同时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在跟踪检查时,要同步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归档的情况;在评估验收时,应先进行档案的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研档案材料,不予验收。项目验收后的相关档案要及时移交至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对重大专项保密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保密档案的使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档案价值的鉴定和销毁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未经授权,各级档案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置档案。

第五章 借阅和利用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在严格遵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下,制订相应的档案借阅制度,建立档案资源共享机制,切实加强重大专项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在重大专项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管理,以及研究工作中,要充分利用重大专项档案资源。各级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配合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查阅、摘抄和复印重大专项档案,需持有效证件,并登记造册。如需查阅、摘抄、复印重大专项涉密档案,须经重大专项有关负责领导同意。

  第二十条 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得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重大专项有关负责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重大专项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及任务承担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档案管理工作,并配备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实和开展。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实施期间应加强档案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重大专项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档案管理设备、设施和条件建设、有关人员的档案管理业务教育培训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先进技术设备设施,并依据统一的标准规范处理、保存档案,推动实现重大专项档案的标准化及共享利用。对重要、珍贵的档案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加强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重大专项领导小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专项任务承担单位的逐级督察制度,定期对各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对各重大专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在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时,按照档案管理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分别予以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在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重大专项应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科技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由国务院领导牵头的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该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做出专门规定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