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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纵向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02 00:00:00      浏览量: ( )      作者:科研处      来源:科研处

山东中医药大学纵向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校科字〔201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实施科研兴校的发展战略,使学校的科研计划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推动我校科学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科技处管理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级别划分:  

1.国家级项目:科技部(包括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863   项目、“ 973   项目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资助或委托的项目。  

2.省部级项目:教育部、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港澳台地区政府及其他中央部委和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等资助或委托的项目。  

3.厅局级项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计生委、山东省中医管理局等厅局级部门及济南市科技局资助或委托的项目。  

4.校级项目:山东中医药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  

5.纵向协作项目:外单位牵头,学校协作参加的厅局级以上项目。  

6.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外国政府、大学等资助我校的项目,且科研经费必须划入我校计财处。外国政府资助或委托的项目等同于国家级项目,外国大学资助或委托的项目等同于校级项目。  

本校教职工作为非主持人参加国内外单位纵向科研项目,需经科技处审核同意,以参加项目的下一级别项目为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科技处代表学校管理上述各类项目的申报,组织、协调跨院部项目,签订科技合同或科技合作协议,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及经费的合理使用,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鉴定及成果管理。各学院等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及项目的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的支持,与科技处共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五条  科研计划项目选题的基本要求。  

科研项目的选题是关系学校科技工作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应结合学校短期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兼顾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来进行。应以学校重点学科、优势学科的综合优势为依托,以前沿学科和高新技术研究为先导,围绕提高人的生命质量为主的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创新性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为我校的科技发展以及山东省和国家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1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要贯彻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瞄准国际前沿,按照各类基金选题指南中优先资助的领域及重点,结合本学科已有的优势、研究基础和实验条件选题,促进学科优势、特色的发展,突出创新,避免重复。  

2.在充分了解国内外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选题,加强原始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注意发展新兴学科和边缘交叉学科。大力支持新观点、新思路、新方法、新技术课题。    

3.应用研究及开发研究要围绕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解决诊断、治疗、预防、保健的实际问题,突出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易推广性。选择能够获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药物研发要针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多发病和常见病,研发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开展中药有效部位、有效组份、有效成分的创新中药研究。      

4.符合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了解所研究问题的历史、现状、发展趋势、关键技术,从实际出发,发挥优势,立足创新,避免低水平重复。    

5.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必要的条件,要扬长避短,量力而行。考虑需要与可能,发挥群体优势,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的科学研究。申报厅局级以上课题,一定要有预试验。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科技处根据上级各类科研计划的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各二级单位发布项目申请通知,二级单位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每位科研人员,并积极组织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对于重点、重大项目,跨学院、跨学校项目及其他相关重要项目的申报,科技处会同学校各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或直接组织科研人员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根据项目的招标指南慎重选题,按照规定的申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认真地撰写项目申请书。申报材料由二级单位组织本部门专家,对课题设计的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实用性、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以及课题组人员结构、已具备的条件等提出具体意见,修改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交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于重点、重大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论证,以确保项目申请书的质量。对需要参加答辩的项目,由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课题组进行预答辩。  

第九条  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由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评,择优推荐。  

第十条  已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的科技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的申请人申请项目,但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一条  核准后的项目申请书由科技处报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上报。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以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由科技处统一管理,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未经科技处同意或不通过科技处申报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或重点研究项目的分级情况必须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申请人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对于省部级及以上的重大和重点项目,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学校审批,实行“项目—子课题”两级管理。由项目负责人与子课题负责人签订项目分级责任合同,并报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备案,责任仍由总项目负责人承担。子课题的认定如下:  

1只设下一级子课题负责人;  

2按获批申报书中所设子课题负责人认定;  

3团队项目视实际参与的核心成员数而定;  

4若申报书中无子课题要求时,国家级重大或重点项目的子课题分题限3项;国家级—般项目不设子课题;省部级重大或重点项目的子课题分题限2项。上述子课题负责人名单及课题组参加人员名单,应在项目下达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任务合同书时正式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作为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山东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任务书》和《知识产权保证书》,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以及成果归属。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长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1合理进行项目研究经费的预算,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支出经费;  

2保证研究内容真实可靠;按时填报各级主管部门的年度进度报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和验收材料;  

3保证研究项目按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完成研究任务;  

4保证在课题组内合理分配各种利益;  

5努力培养青年教师和科研骨干;  

6按规定进行项目研究经费的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权利:  

1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并履行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设立子课题时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子课题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授权子课题负责人合理使用。  

2项目负责人自主分配成果的分享权。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的稳定,从项目立项至结题,只允许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的具体需求对课题组成员作1次调整,调整的成员数不能超过课题组总成员的1/5,调整后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项目研究工作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学校科技处及项目来源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可将其负责的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须明确知识产权归原单位所有),并由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后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项目执行时,应办理中止手续。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要认真做好临床和实验观察记录,收集有关检测数据的原始资料,并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工作,建立科技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以备查验。实验记录须使用学校统一的科研记录本并按《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科研实验记录的有关规定》的文件要求执行 ,保证原始记录的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厅局级以上项目每年检查一次(校级科研项目按《山东中医药大学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研究进展、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等。要求负责人将研究原始资料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表》于十二月中旬交科技处或二级单位备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或延长年限等,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科技处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于规定的结题时间3个月前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在科技处报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只能申请1次,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年。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并且该项目不纳入科研工作量统计范围。  

二十五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逾期不补报的,按中止计划处理,其剩余科研经费上交有关部门或纳入学校科研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者,将酌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中止计划或两年内不允许申报任何项目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山东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结题是指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后,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总结。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项目结题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及仪器设备购置清单,经所在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技处审查,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结题验收,对其完成质量作出综合评价。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按结题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结题后,课题组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副本及全部原始记录副本交学校科技处,统一归档。归档要求按《山东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凡未经批准,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包括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论文或未取得研究结果,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和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负责人),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两年内不允许申报任何项目。  

第三十一条  各类科研计划项目未经结题者,一律不受理其鉴定或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论著、论文、资料及申报奖励、结余经费的处理等按照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为了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采取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课题组应及时采取申请专利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所有被资助项目在发表论文时均需要标注受资助项目的来源及编号,未标注的不予结题或验收。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鉴定、奖励、推广应用等工作,按《山东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